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2年度,42號
TPDV,102,醫,42,20140924,4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醫字第42號
上 訴 人 曾月灣
訴訟代理人 李 振
被上訴人  財團法人豐榮護理之家
法定代理人 陳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4 月2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3 年5 月2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並已送達,上訴人就上開裁定有關訴訟標的金額部分雖提 起抗告,惟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3 年7 月10日以抗告不合 法裁定駁回確定,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送達 證書、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7 月10日103 年度抗字第976 號 裁定、本院答詢表等件在卷可憑,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85條第1 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