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5104號
TPDV,102,訴,5104,2014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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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5104號
原   告 聯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堯
訴訟代理人 許永昌律師
複代 理 人 張冠雄
被   告 陳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或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 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及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亦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 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將附件所示道歉啟 事全文,以16號字體刊登於中國時報A1版及聯合報A1版及自 由時報A1版及蘋果日報A1版第一版版面各1日。被告如未刊 登,請准由原告代為預納費用刊登,其費用由被告負擔;㈢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㈣如獲勝訴判決,願供擔保請求准予 假執行(見本院卷第3頁)。嗣於民國103年2月24日具狀變 更暨追加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㈡被告應將附件一所示道歉啟事全文,以16號字體刊登 於工商時報A1版及經濟日報A1及自由時報A1及蘋果日報A1版 第一版版面各1日。被告如未刊登,請准由原告代為預納費 用刊登,其費用由被告負擔;㈢被告應將附件一所示道歉啟 事全文刊登於新光三越Facebook網頁;㈣訴訟費用由被告負 擔;㈤如獲勝訴判決,願供擔保准予假執行(見本院卷第77 至78頁);另就道歉啟事之內容,原如附件所示(見本院卷 第8頁),嗣於103年2月24日具狀變更之(內容除”可怕羽 絨被”之後增「但經查證聯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柔得寢飾的 產品羽絨被為品質優良的商品」等字句外,餘同附件一所示 ,見本院卷第85頁),末於103年4月1日具狀變更如附件一 所示(見本院卷第125頁)。核原告所為前揭訴之變更及追



加,係本於其主張如後述系爭言論侵害原告商譽之同一基礎 事實,且無礙於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應予准許。另原 告就道歉啟事內容之變更,核屬不變更訴訟標的,而更正其 事實上之陳述,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合先敘明。二、次按,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 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又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 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民法第736條 、第737條分別定有明文。和解契約合法成立,兩造當事人 即均應受該契約之拘束,縱使一造因而受不利益之結果,亦 不得事後翻異,更就和解前之法律關係再行主張。查本件消 費者申訴案件協商紀錄書之成立,係經被告以羽絨被滲出顏 色,污染自有之被套及枕頭套,請求退貨及退款1980元之事 由,向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提出消費者申訴,而 經消費者保護官於102年1月7日下午3時會同原告、被告協商 作成,有上開處理記錄可按(見本院卷第38頁)。經核上開 協商之消費爭議事由與本件原告所主張被告發表如後述系爭 言論侵害原告商譽一事並不相同;且經本院傳喚當日在場協 商之消費者保護官賴淑青作證稱:「我們是消保官是處理申 訴人提出的消費爭議。當時聯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並沒有向 陳秀美要求有何請求。且當場聯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也沒有 就損害賠償請求協商。即便是要請求損害賠償協商,也非消 保官的權責範圍內,因為不是消費爭議。」(見本院卷第 132頁),足認兩造就本件損害賠償訴訟標的並未在前開協 商和解範圍,遑論就此已達成和解,原告起訴自不受拘束, 併與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101年10月14日自第三人新光三越百 貨股份有限公司南西分公司(下稱新光三越南西店)7樓原 告所設專櫃處,購買原告販售之羽絨被1件,因使用後發生 羽絨床被組污損情形,經被告向原告及新光三越南西店反映 後,原告旋即處理,並將產品送請財團法人紡織產業綜合研 究所檢驗。然被告於污損原因尚未釐清之際,逕於101年11 月間在臉書發表不實言論,並向東森新聞指摘原告販售之羽 絨被品質不佳,經媒體反覆播送,致原告苦心經營多年之商 譽受有嚴重損害。嗣財團法人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之試驗報 告出爐,內容指出,被套色跡污染僅出現於外表布面,相對 應之內面並無色跡污染之現象,係被套與被胎拆開分離下各 自受到污染。且被胎內容物之羽絨絲、羽毛處於濕、熱、有 機溶劑之環境下,無色料溶出,試液亦無色污色澤之現象等 語。是關於系爭羽絨被顏色渲染一事,非可歸責於原告所致



。被告未經查證任意訴諸媒體,令大眾對原告產生負面評價 ,致102年度營業收入大幅下滑;且於網路資訊流通發達之 現今社會,一經媒體披露,往往難以扭轉既定不良印象,且 影響潛在客戶採購意願,確實造成原告名譽、信用及商譽上 無形之經濟損失。爰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 被告賠償商譽上之非財產上損害100萬元。並聲明:㈠被告 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將附件一所 示道歉啟事全文,以16號字體刊登於工商時報A1版及蘋果日 報A1版及自由時報A1版及蘋果日報A1版第一版各1日。被告 如未刊登,請准由原告代為預納費用刊登,其費用由被告負 擔;㈢被告應將附件一所示道歉啟事全文刊登於新光三越 Facebook網頁;㈣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㈤如獲勝訴判決, 願供擔保准予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於101年10月14日於新光三越南西店購買原 告販售之羽絨被,因有渲染情形,乃於同年10月21日對樓管 客訴,並於翌日將系爭羽絨被及受污損之被單送至原告於新 光三越南西店之櫃點,櫃姐表示3天內會主動聯絡處理結果 ,但被告於同年11月4日方獲電話告知需至新光櫃上作熱水 實驗測試,是原告處理客訴時間竟長達2週以上。被告迫於 無奈發文反應並訴諸媒體,乃因此事與公共利益有關且有事 實根據,並無貶抑原告社會評價之惡意。原告主張100年至 102年度營業收入下降,惟自其各年度損益表可知,每年3月 至9月營業額本有下降,原告營業額之變化為市場及大環境 經濟變遷與季節氣候變化所致,與被告無關。又試驗報告未 針對被胎作分析,僅能證明渲染非由系爭羽絨造成。且兩造 之紛爭已於102年1月7日於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會同消保官調 解完成,本件起訴為無理由。並聲明:㈠駁回原告之訴及其 假執行之聲請;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㈢如受不利之判決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被告於101年10月14日於新光三越南西店7樓原告所設專櫃購 買羽絨被1件,有統一發票影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2頁 )。
㈡因被告指稱系爭羽絨被使用後有顏色渲染之情形,於101年 10月22日將系爭羽絨被及主張被渲染之被套、枕頭套經由原 告設於新光三越南西店7樓之專櫃送回原告公司處理,有原 告公司訂做送貨單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48頁)。 ㈢被告於101年11月5日於新光三越臉書網頁上發表內容詳附表 編號1所示文章,有臉書網頁截面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0



至11頁)。
東森電視台於101年11月8日至原告設於新光三越南西店7樓 之專櫃進行採訪,並於晚間新聞時段播出,新聞譯文詳附表 編號2,有新聞側錄光碟在卷為據(見本院卷第12頁)。 ㈤原告於101年11月12日繳費將系爭羽絨被及被套送請財團法 人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檢驗,該所於101年12月7日作成試驗 報告,內容記載:「檢測結果討論:㈠被套色跡污染只出 現在外表布面,同一位置之相對應內裡面則沒有色跡污染現 象,顯現污染發生時非為被胎置於被套內之狀態下,而係被 套、被胎為拆開分離之情形下各自受到污染。㈡色跡污染呈 紗線芯吸毛細現象,顯現污染係受到液體污物污染或濕潤狀 態下受到污染而順沿紗線走向之外觀。㈢被胎內容物之羽絨 絲、羽毛處於濕、熱、有機溶劑之環境下,無色料溶出,試 液無色污色澤現象。」,有試驗報告附卷足參(見本院卷第 16至20頁)。
㈥兩造於102年1月7日下午3時在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會議室,就 系爭羽絨被退貨糾紛成立協商,被告同意接受原告提供之另 件棉被解決爭議,有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案 件處理記錄101年消保申字第41683號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 114頁)。
四、原告主張被告未經查證率於臉書及東森新聞散佈不實言論, 並於新北市消基會指述原告販售可怕羽絨被等語,重創原告 商譽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爭點 厥為:被告發表如附表所示系爭言論及指述原告所販售為可 怕羽絨被,是否對原告構成不法侵害名譽之行為?被告之行 為是否致原告受有損害?被告應否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茲析述如下: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 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 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 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 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最 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4號判例意旨參照)。而關於侵權行 為賠償損害之請求權,以實際上受有損害及有責任原因事實 ,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本件原告主張對 被告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 ,應就原告實際上受有損害,被告所為言論係不法侵害其商 譽,且二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等事實,負證明之責。次按, 言論自由旨在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



政治或社會活動;名譽則在維護人性尊嚴與人格自由發展, 二者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二者發生衝突時,對於行 為人之刑事責任,現行法制之調和機制係建立在刑法第310 條第3項「真實不罰」及第311條「合理評論」之規定,及司 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下稱釋字第509號解釋) 所創設合理查證義務的憲法基準之上,至於行為人之民事責 任,民法並未規定如何調和名譽保護及言論自由,固仍應適 用侵權行為一般原則及釋字第509號解釋創設之合理查證義 務外,上述刑法阻卻違法規定,亦應得類推適用。詳言之, 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 者有真實與否之問題,具可證明性,行為人應先為合理查證 ,且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具體標準,並依事件之特 性分別加以考量,因行為人之職業、危害之嚴重性、被害法 益之輕重、防範避免危害之代價、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 來源之可信度、查證之難易等,而有所不同;後者乃行為人 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 否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 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即不具違法 性(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92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又發表言論與陳述事實不同,意見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 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均應容許,而 受言論自由之保障,僅能藉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 愈辯愈明而達到去蕪存菁之效果。因此對於可受公評之事, 縱加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評論,亦受憲法之保障,蓋維 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政治民主與社會之健全發展,與個人 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權衡,顯有較高之價值。 ㈡本件被告主張其係於101年10月14日自訴外人新光三越南西 店原告所設專櫃處,購買羽絨被1件;同年10月21日向新光 三越南西店樓管客訴顏色渲染情形;同年10月22日帶所購羽 絨被回櫃點交專櫃送回原告公司處理,並取另一不同款棉被 借伊使用;同年11月4日新光三越南西店來電告知產品染色 問題須伊找一天去原告專櫃以熱水實驗,如無顏色出來就非 原告的問題;同年11月5日因認原告無處理誠意,除向新北 市消保官反應外,並在新光三越南西店臉書上PO文如附表編 號1所示;同年11月7日向東森新聞作申訴;同年11月8日東 森新聞播出;102年1月7日新北市法制局消保官通知兩造到 場協商等情(見本院卷第118、155、156頁),原告除爭執被 告在新光三越南西店臉書上PO文日期為101年11月4日外,對 於上開時序並不爭執,堪信屬實,依上時序可知被告因向原 告購買羽絨被發生顏色渲染情形,向原告專櫃反應二週後仍



未處理,俟以電話通知去作熱水實驗,被告主觀認原告無處 理誠意,始分別向新北市法制局消保官、東森新聞申訴,並 於新光三越南西店臉書上PO文;另方面,原告主張其於101 年11月7日將系爭羽絨被及被套送請財團法人紡織產業綜合 研究所檢驗,同年11月12日通知繳費(此部分與原告所提委 託試驗申請書所載委託日期:2012年11月12日不符,見本院 卷第9頁),同年12月7日作成試驗報告,惟依前開委託試驗 申請書所載,試驗分析費用欄分為普通件12000元/4週、急 件18000元/2週、特急件24000元/1週,原告勾選者為最慢之 普通件12000元/4週,足見被告指陳原告拖延處理並非無的 放矢。換言之,當被告向新北市法制局消保官、東森新聞申 訴,並於新光三越南西店臉書上PO文時,原告尚未申請委託 試驗,則被告主觀上認其所購羽絨被有瑕疵,經由客訴,原 告處理拖延態度不佳而訴諸媒體、百貨公司臉書,不過係現 今社會普徧採用發聲表達意見的方式而已。而綜觀被告所為 如附表編號1及編號2之系爭言論,除附表編號1所示聯升國 際股份有限公司所代理販售的羽絨被,建議大家暫時別購買 ,以免再有客訴爭議屬意見之表達外,其餘乃針對系爭羽絨 被顏色渲染及廠商處理流程狀況為事實之陳述,細繹全文, 不外係根據其實際使用商品之經驗,本於消費者立場,就原 告販售羽絨被是否具相當品質,及從事此商業行為是否恪遵 一定製程規範而發表言論,自屬對於可受公評之事所為之言 論,且亦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依前揭說明,應認屬言論 自由保障之範疇,所為並無不法,難認原告之名譽受有損害 。至被告在東森新聞受訪陳述可怕的羽絨被及在新光三越南 西店臉書建議大家暫時別購買,乃基於其使用心得表達之主 觀感受,無論真實與否,既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表達其個 人見解或立場,所使用之言詞未臻偏激不堪,應認其係善意 發表適當評論,不具違法性至明,亦難認有侵害原告名譽之 嫌,況被告否認東森新聞有播出原告公司名稱,而依原告所 提101年11月8日東森夜間新聞播報譯文確未有任何原告公司 字樣(見本院卷第140頁),尤難認有何侵害原告名譽之處。 ㈢原告另主張被告上開言論致其商譽受損,營業額重創等語, 並提出100年度百貨損益表、100至102年度營業人銷售額與 稅額申報書(401)、100至102年各年度營業額明細等件為 證(見本院卷第25頁、第89至105頁、第153頁)。雖依上開 文件所示,原告101年11月起至102年3月止,營業額呈連續 衰退之勢。惟原告所營事業包括成衣業、服飾品製造業、拉 鍊製造業、家具及裝設品製造業、成衣批發業、服飾品批發 業、寢具批發業、家具批發業、室內裝飾品紡織品批發業、



成衣零售業、服飾品零售業、寢具零售業、家具零售業等, 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一紙在卷為憑,是系爭羽絨被僅為其銷 售產品之一端,原告銷售額降低是否係因系爭羽絨被銷售量 下降所致?原告系爭羽絨被各月份銷售量如何?是否於被告 為系爭言論方下降?經查如前所述東森新聞播報並未提及係 何家廠商所賣之羽絨被,而上百貨公司購物先瀏覽該公司臉 書者,衡情應非眾多,況商場賣出貨量多,少部分難免存有 瑕疵,客人申訴本即不足為奇,何至於影響業績。況羽絨被 銷售額降低之原因眾多,涉及整體經濟環境改變、產品總類 與品質有無與時俱進存競爭力、年度氣候暖化程度、消費者 物價指數高低等不一而足,而原告僅提自製且數額不符之損 益表、分析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為證,即謂其羽 絨被產品因被告所為系爭言論致銷售額降低,自難憑信。四、綜上所述,被告所為系爭言論,難認係侵害原告名譽之不法 行為,且原告亦未能證明因被告所為系爭言論受有損害,揆 諸前揭說明,被告自無庸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從而, 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0萬元及刊登 如附件一所示道歉啟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 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五、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於 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一一論列。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訓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俐妙
附件:
道歉啟事:
本人陳秀美未經查證致造成聯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商譽之貶損及社會大眾對於聯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產品之誤解,謹對聯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王瑞堯致上最深之歉意。附件一:
道歉啟事:
本人陳秀美於101年11月間未經查證就在新光三越南西店的網站及東森晚間新聞散發不實言論及在新北市消基會不實指控聯



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柔得寢飾為”可怕羽絨被”,本人陳秀美聯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柔得寢飾造成商譽嚴重受損及社會大眾對於聯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產品品質之信賴造成誤解。謹對聯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致上最深的歉意。
道歉人 陳秀美
附表:
┌──┬──────┬────┬─────────────────────┐
│編號│ 時間 │ 出處 │ 內容 │
│ │ (民國) │ │ (包括譯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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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1年11月5日│新光三越│Emy Chen居然有這樣的廠家....羽絨被耶~會有│
│ │13:44 │臉書網頁│顏色渲染出來,是為什麼? │
│ │ │ │還染到我的被套,床包,媽咪的被套和枕頭套 │
│ │ │ │.... │
│ │ │ │都二週過去了,要不是反應給消保官,你們會理│
│ │ │ │我嗎? │
│ │ │ │也不是一定要爭個什麼,不退貨就是要你們處理│
│ │ │ │個交代。 │
│ │ │ │如果是我自己蓋就算了... │
│ │ │ │但給了爸比蓋過,我會擔心對人體有害,如果爸│
│ │ │ │比生病了,算誰的? │
│ │ │ │今年可是要71大壽了,請原諒我此時的小心眼 │
│ │ │ │...職業病使然,請提供分析檢驗報告給個交代 │
│ │ │ │吧! │
│ │ │ │新光南西店本館7樓!~~~ │
│ │ │ │廠家的回覆是如此不合理沒誠意,怎麼就這樣 │
│ │ │ │回我呢..??? │
│ │ │ │“等我下次有空過去再現場拆被子當場用熱水實│
│ │ │ │驗,如果沒染色就不是他們的問題,檢驗送測要│
│ │ │ │花更多時間” │
│ │ │ │辛苦的樓管,不是我要找你麻煩,只是要講個合│
│ │ │ │理的交代,將心比心,我也大略了解送檢的流程│
│ │ │ │和時間,所以請見諒呀~ │
│ │ │ │請各位朋友們幫忙,用力轉載,權利是自己唯護│
│ │ │ │的。 │
│ │ │ │聯升國際有限公司所代理販售的羽絨被,建議大│
│ │ │ │家暫時別購買,以免再有客訴爭議。 │
│ │ │ │接下來是SOGO的週年活動了,我確認到復興館 │
│ │ │ │有駐店,太平洋SOGO復興館(BR4) │
│ │ │ │柔得寢飾/0000-00-00 │




│ │ │ │如果想買床組用品特惠組的朋友們,請思量,更│
│ │ │ │多—在新光三越南西週年慶 │
├──┼──────┼────┼─────────────────────┤
│ 2 │101年11月8日│東森新聞│記者:出現奇怪的黑色污漬,翻翻其他寢具,枕│
│ │21:16:32- │ │ 頭套和被套也無法避免,懷疑是羽絨被品│
│ │21:17:32 │ │ 質不好,滲出污漬。 │
│ │ │ │投訴者陳小姐:我的被套是黃色底,然後綠色白│
│ │ │ │ 色的花紋,但是滲出來的顏色是│
│ │ │ │ 藍紫色的,我絕對絕對不可能是│
│ │ │ │ 由我自己的被套造成。 │
│ │ │ │百貨公司員工:熱氣嘛對不對,會上來呀,那個│
│ │ │ │ 顏色跑到我的被子,而不是我的│
│ │ │ │ 被子跑出那個顏色出來,賣十幾│
│ │ │ │ 年了,很久了,第一次。 │
│ │ │ │記者:回到當初購買的地點,業者秀出一模一樣│
│ │ │ │ 的羽絨被,純白色的被子完全沒有雜色,│
│ │ │ │ 透光一看,裡頭隱約可以看到白色的羽毛
│ │ │ │ ,業者想也想不透,羽絨被會出現這樣的│
│ │ │ │ 顏色,為了釐清原因,業者主動把染色羽│
│ │ │ │ 絨被送交檢驗單位,如果是製造過程有瑕│
│ │ │ │ 疵,一定會給消費者公道,東森新聞生活│
│ │ │ │ 中心在台北報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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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升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西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