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98號
TPDV,102,訴,298,20140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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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福六
      江宗遠
      高進財
      高金吉
      江坤振
      高陳花
      吳麗嬌
      江許錦菊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富永
      陳良昌
上列當事人間因102年度訴字第298號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柒萬陸
仟捌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萬伍仟叁佰伍拾
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李陸華
                   法 官 吳佳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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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