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2號原 告 水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秋貴訴訟代理人 丁榮聰律師複 代理人 鄭積揚律師被 告 吳啟時即鴻仕水電行訴訟代理人 陳德峰律師複 代理人 黃傑琳律師 唐福睿律師被 告 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啟德訴訟代理人 劉雅洳律師 薛秉鈞律師複 代理人 伍涵筠律師訴訟代理人 賴泰榮 林祖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9月25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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