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業死亡給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2年度,30號
TPDV,102,勞訴,30,2014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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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顏邦峻律師
相 對 人 高碧華
      廖方瑜
      廖方綺
      廖珮吟
      廖威凱
共   同
代 理 人 鄭建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死亡給付事件,本院於民國 103年7月9日
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欄位「蔡秋榮」之記載,應更正為「廖燦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及理由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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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