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927號
TPDV,101,重訴,927,201409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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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927號
上 訴 人 戎鼎工程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李建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恒通間因101年度重訴字第927號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柒佰肆拾壹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壹萬壹
仟伍佰叁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李陸華
                   法 官 吳佳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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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戎鼎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