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415號
TPDV,101,重訴,415,2014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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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15號
原   告 東莞冠億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益
原   告 東莞嘉茂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天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明正律師
複 代理人 郭鐙之律師
      江淑芳
      林裕騰
被   告 曹惟淩
訴訟代理人 周威良律師
      張本皓律師
被   告 張博翔
訴訟代理人 石招純
複 代理人 張麗真律師
被   告 黃凱文(原名黃慶錡)
      張博強  原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蕭婷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本件被告黃凱文(原名黃慶錡)張博強現應為送達處所 不明,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並請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日起7 日內查報其2 人最新送達地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王筑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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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莞嘉茂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莞冠億印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