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397號
原 告 北國榮星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義德
原 告 崔嘉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振林律師
被 告 廖雪兒
魏偕峰
訴訟代理人 陳忠業
被 告 陳金足
訴訟代理人 李和濱
被 告 郭順安
訴訟代理人 劉立恩律師
林柏杉
劉夢柔
複 代理人 陳曉雯律師
李昀蓁
孔垂暉
被 告 劉張清美
劉亮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賢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03 年11月5 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 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