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886號
原 告 美加翻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謙中
原 告 陳謙中即哈佛翻譯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志朋律師
林佳瑩律師
被 告 戴正平即五姊妹翻譯社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複代 理 人 劉琦富律師
追加被告 戴正平即華碩翻譯社
戴正平即雅虎翻譯社
追加被告 鄧潤琴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戴正平 住同上
追加被告 戴正平即美加翻譯社
戴正平即哈佛翻譯社
戴正平即哈佛數位資訊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