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211號
原 告 昶洧股份有限公司(原雷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瑋
被 告 莊炳銘
林玉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
複代理人 張聰仁律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慧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詐害債權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 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國一00年度簡上字第二 八四號民事訴訟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0年度重訴字第一 二四四號民事訴訟結果,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 101年5月23日裁定命在上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三、茲查明上開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各該事件卷宗可稽。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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