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期貨交易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3年度,242號
TPDM,103,附民,242,2014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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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42號
原   告 簡士傑
      王淑珠
被   告 張誌杰
      馮德潤
      郭美亮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3 年度金訴字第25號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
關於本件附民被告張誌杰被訴共同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罪嫌犯
行部分,雖嗣其經傳拘或依法通緝到案後,由本院另行審結,惟
因其就前揭被訴犯行部分,係與被告馮德潤郭美亮共同為之,
依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意旨,應與被告馮德潤郭美亮
附民原告負連帶賠償責任(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2 項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或後段、第185 條第1 項前段),爰
就附民被告張誌杰部分,亦一併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江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聖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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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