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2232號
TPDM,103,聲,2232,2014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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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2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聲揚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聲
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97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王聲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聲揚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 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二年、三年, 並定應執行刑四年六月確定後,送監執行。其刑滿日期為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四十二日 後,其刑期終了日為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日。茲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矯正署於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以法授矯字第一○ 三○一一○一五○○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 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姚念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檢具繕本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劉芸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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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