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259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明珅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3年度偵字第87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明珅犯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五年內違反動物保護規定二次以上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表二「犯罪之地點」欄所載「臺 北市○○區○○里00鄰○○街00號5樓」均補充、更正為「 臺北市○○區○○里00鄰○○街00號5樓附近」,及「證據 並所犯法條」第一段第9行至第10行「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受 難(傷)流浪動物緊急服務收容紀錄表影本」更正為「臺北市 動物保護處受難(傷)流浪動物緊急醫療收容紀錄表影本」、 同段第12行至第17行所載:「102.9.3犬隻『賓果(混)』送 養經過說明(含資料查詢明細資料、送養當天照片影本、愛 心認養同意書影本、全民動物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維安動 物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賓果(混)犬照片』1份、臺北市 動物保護處動物保護查察訪談紀錄表2份、楊明珅102年12月 25日陳情狀及102年12月31日電子郵件影本各1份」更正為「 102.9.3犬隻『賓果(混)』送養經過說明(含資料查詢明細資 料、送養當天照片影本、愛心認養同意書影本、全民動物醫 院診斷證明書影本、維安動物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犬隻『 賓果』照片」1份)、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動物保護查察訪談紀 錄表2份、被告102年12月25日陳情狀及102年12月31日電子 郵件影本各1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楊明珅所為,係犯動物保護法第30條第2項之5年內棄 養動物2次以上之罪。爰審酌被告領養犬隻後,不妥為照顧 撫養,竟於領養犬隻後短短數月便隨意棄養,半年內即棄養 2次,未尊重生命,且造成環境問題,行為實不可取,並衡 酌其犯後態度、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第30條第2項,刑法第 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
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全文
動物保護法第5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二十歲者為限。未滿二十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二、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
四、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五、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動物保護法第30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使其所飼養動物遭受惡意或 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 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而未致有破壞生態之虞。三、違反第六條規定,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飼主未給 與必要之醫療,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
五、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 之場所宰殺動物。
六、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未依主管機關許可方法宰 殺數量過賸之動物。
七、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宰殺動物 相關準則宰殺動物。
八、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使用禁
止之方法捕捉動物。
九、違反第十四條之二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製造、販 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
十、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於寵 物買賣交易時,拒未提供購買者有關寵物資訊之文件。十一、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四項規定,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 業者於電子、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 傳時,未標示其許可證字號。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或五年內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8780號
被 告 楊明珅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區○○里00鄰○○街00
號5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楊明珅(原名楊志龍)於附表一所示時、地,認養犬隻後,明 知飼主對於所飼養動物不得棄養,竟基於違反動物保護法之 犯意,於附表二所示時、地,五年內棄養犬隻二次。嗣於民 國102年12月4日,經臺北市動物保護處獲報有疑似遭受虐待 之附表一編號3號所示「賓果(混種)」犬隻,始循線查知上 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楊明珅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BuBu(雪納瑞)」犬之送養人鄭錦華、證人即「多多( 雪瑞)」犬之送養人林淑伶、證人即「賓果(混)」犬之送養 人呂佳樺於警詢中之證述情形,及證人即欣揚牙醫診所區醫 師饒庭 於訪談紀錄表中之證述情形相符,並有臺北市動物 保護處動物保護法案件移送書1份、102.3.9犬隻「BuBu(雪 納瑞)」送養經過說明(含資料查詢明細資料、動物認養責任 協議書影本、犬隻之臉書說明影本暨照片影本、臉書資料影 本、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受難(傷)流浪動物緊急服務收容紀錄 表影本、動保處流浪動物緊急救援病歷表影本) 1份、102. 6.7犬隻「多多(雪瑞)」送養經過說明(含資料查詢明細資料
、臉書資料影本) 1份、102.9.3犬隻「賓果(混)」送養經過 說明(含資料查詢明細資料、送養當天照片影本、愛心認養 同意書影本、全民動物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維安動物醫院 診斷證明書影本、「賓果(混)犬照片」1份、臺北市動物保 護處動物保護查察訪談紀錄表2份、楊明珅102年12月25日陳 情狀及102年12月31日電子郵件影本各1份及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萬華分局103年8月1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00000000000號函 文暨查訪表1份可憑。則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更有補強 證據,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五年內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之規定二 次,而觸犯同法第30條第2項之罪嫌。至於報告意旨認被告 係犯同法第6條、同法第30條第2項之惡意虐待動物罪嫌云云 。惟查,被告雖有棄養犬隻之行為,但卷內尚乏其他積極事 證,足認被告有虐待犬隻之情形,則本件尚難遽認被告係犯 惡意虐待動物罪嫌,故報告意旨所引法條,容有誤會,併此 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檢 察 官 柯木聯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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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認養之時間 │認養之地點 │認養之犬隻 │送養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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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2年3月9日 │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4段附近。 │「BuBu(雪納瑞)」犬│鄭錦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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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2年6月7日 │臺北市萬華區新安里14鄰雙和街│「多多(雪納瑞)」犬│林淑伶 │
│ │ │80號5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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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2年9月3日 │新北市板橋區某動物診所。 │「賓果(混)」犬 │呂佳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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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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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罪之時間 │犯罪之地點 │認養之犬隻 │送養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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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2年5月間。 │臺北市萬華區新安里14鄰雙和│「BuBu(雪納瑞)」犬│鄭錦華 │
│ │ │街80號5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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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2年8月間。 │同上。 │「多多(雪瑞)」犬 │林淑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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