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3年度,1992號
TPDM,103,簡,1992,20140910,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99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傳昌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7 月11日所為判決
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4 「物品名稱及數量」欄所載「計算機1 台」應更正為「計算機2 台」。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雖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解怡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