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智易字,103年度,53號
TPDM,103,智易,53,2014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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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智易字第5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平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林美惠
選任辯護人 吳旭洲律師
      林譽恆律師
      李維中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
字第108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日商卡雷爾恰佩克有限公司告訴被告平珩國際 股份有限公司、林美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被告等 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第1項、第2項、第91條第1項、第92條 之罪,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 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 訴不受理之諭知。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正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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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平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