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3年度,636號
TPDM,103,易,636,201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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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6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顏生
選任辯護人 王建中律師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39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顏生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 事 實
一、陳顏生自民國92年間起任職於立光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1樓,下稱立光公司 )擔任採購經理,職掌立光公司採購事宜,負責工作包含廠 商資格審查、評鑑、比價等業務,係為立光公司處理事務之 人,其明知立光公司長期對外採購碳粉匣、墨水匣等貨品, 對外採購時須比較各家廠商報價,應向報價較低之廠商購買 貨品,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接續犯意,自97年間起 至102年8月間止,利用職務之便,陸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 收受惠盟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惠盟公司)所支付如附表 所示之個人佣金共新臺幣(下同)12,152,171元,而未盡其 職務應盡之審查、比價義務,逕向惠盟公司採購碳粉匣、墨 水匣等貨品,致立光公司未能經由公平比價後以較低成本進 貨,造成立光公司進貨成本增加進而影響營收,而受有利益 上損害。
二、案經立光公司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陳顏生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 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顏生所犯之刑法第42條第1項背信罪,係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而被告 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 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 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見本院卷18頁反面、第 50頁反面第51頁、第55頁反面),並有證人即立光公司執行 副總翁子晴、證人即惠盟公司財務主管陳美煌證述在卷(見 偵卷第9頁至第12頁、第15頁第16頁反面),復有被告所簽 立之102年12月2日、103年1月28日切結書各1紙、告訴人立 光公司提出之「立光與惠盟交易金額及回扣金額比例對照表 (97年至102年)」1份、立光公司92年1月至102年10月廠商 交易排行資料1份、惠盟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



暨對帳單1份、立光公司交易日應付惠盟公司帳款簡要表1紙 、立光公司進貨憑單13紙、立光公司97年度至102年度分類 帳10紙等在卷可稽(見偵卷第8頁、第32頁至第94頁、第117 頁、第119頁至第120頁),是被告上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 符,堪以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應予依法論科。
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42條第1項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 ,於同月2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42條第1項規定:「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 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 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 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42條第1項則規定:「為 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 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 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 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律之結果,修正後刑法第 342條第1項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42條第1 項規定論處。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被告 以身為採購經理而負責告訴人採購事宜之便,基於同一為自 己不法利益之犯意,接續向惠盟公司受取個人佣金,因而違 背任務而生損害於告訴人,其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應認係基於單一犯意接 續而為,是被告於密接之時間內,多次以相同之行為模式違 背任務至生損害於立光公司之行為,以包括之一行為評價為 合理,屬接續犯,而成立一背信罪。爰審酌被告明知其職責 係為告訴人以其自身專業與公正、客觀之標準審核、篩選進 貨廠商,俾使告訴人能以最低成本獲取最佳貨品,以利告訴 人之營業,卻為圖私利而違背職務,造成告訴人受有損害, 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且已以1,600萬元賠 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 況、智識程度、犯罪所得之利益等一切情狀,認公訴人求處 有期徒刑1年10月,尚屬適當,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五、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素行尚可,因一時 失慮貪圖私利,而違背任務致生損害於告訴人,致罹刑典, 犯後已賠償告訴人,並坦承認罪,尚屬有悔改之意,堪信被 告已知其錯誤,且其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 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對被告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4年,以 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刑法第342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建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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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惠盟公司支付個│ 金額 │立光公司支付惠盟│
│號│人佣金日期 │(新臺幣)│公司貨款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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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不詳 │20,818元 │97年3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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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不詳 │45,368元 │97年3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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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7年6月10日 │60,330元 │97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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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97年7月11日 │26,879元 │97年6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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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不詳 │51,320元 │97年7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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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不詳 │75,013元 │97年8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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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97年10月9日 │124,523元 │97年9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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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97年11月7日 │53,186元 │97年10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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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不詳 │126,130元 │97年1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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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7年12月25日 │103,846元 │97年1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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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不詳 │143,701元 │97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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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不詳 │101,679元 │98年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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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不詳 │86,100元 │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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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不詳 │98,831元 │98年4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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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不詳 │10,023元 │98年6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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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8年6月24日 │440,558元 │98年6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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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8年7月22日、 │423,562元 │98年7月10日 │
│ │98年7月3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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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不詳 │51,981元 │98年8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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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不詳 │455,422元 │98年8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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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不詳 │229,777元 │98年10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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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不詳 │58,731元 │98年10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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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不詳 │262,977元 │98年1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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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8年12月25日、│110,041元 │98年12月9日 │
│ │98年12月3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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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不詳 │7,958元 │98年1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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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9年1月22日 │115,006元 │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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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9年2月10日 │306,631元 │99年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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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9年3月4日 │77,012元 │99年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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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9年3月26日、 │475,878元 │99年3月12日 │
│ │99年4月6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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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不詳 │172,048元 │99年4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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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9年5月26日 │194,910元 │99年4月26日、 │
│ │ │ │99年5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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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不詳 │283,595元 │99年6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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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不詳 │329,763元 │99年7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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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不詳 │383,373元 │99年8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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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不詳 │240,005元 │99年9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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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不詳 │415,418元 │99年10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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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不詳 │325,999元 │99年1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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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不詳 │397,193元 │99年1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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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不詳 │182,786元 │100年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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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不詳 │190,020元 │100年3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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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不詳 │284,840元 │100年4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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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不詳 │291,286元 │100年5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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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不詳 │306,971元 │100年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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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不詳 │194,877元 │100年7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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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不詳 │252,262元 │100年8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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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不詳 │205,649元 │100年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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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00年10月21日 │151,978元 │100年10月18日 │
│ │、100年10月31 │ │ │
│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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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不詳 │213,121元 │100年1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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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不詳 │179,694 │100年1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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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不詳 │303,700元 │101年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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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不詳 │142,348元 │101年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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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不詳 │454,216元 │101年3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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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不詳 │126,018元 │101年4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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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不詳 │115,730元 │101年5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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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不詳 │225,231元 │101年6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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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不詳 │115,505元 │101年7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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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不詳 │129,699元 │101年8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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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不詳 │365,206元 │101年9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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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不詳 │34,391元 │101年10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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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不詳 │149,902元 │101年1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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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不詳 │156,116元 │101年1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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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不詳 │152,284元 │102年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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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不詳 │8,833元 │102年2月20日、 │
│ │ │ │102年3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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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不詳 │333,923元 │102年8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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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光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