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3年度,131號
TCDA,103,簡,131,2014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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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31號
原   告 李盈毅
上列原告因綜合所得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及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規定,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
  機關為被告(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且未依行政訴訟法第
  57條之規定載列被告及其代表人之名稱、住居所、所在地或
  事務所。
二、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當事人
  及起訴聲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
  補繳裁判費。
四、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文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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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