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543號
TCDV,103,重訴,543,2014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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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43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被   告 剛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榮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2人發支付命令,經被告2人均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500元,欠繳納裁判費187,060元,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8月13日以103年度補字第139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 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3年8月18日送達原告陳明之送達 代收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 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參。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 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慧欣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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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剛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