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422號
TCDV,103,訴,422,201409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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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22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宇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普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年度訴字第
422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884,5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53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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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普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恒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