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248號
原 告 乙女(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丙女(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丁男(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柯伊伶律師
被 告 甲男(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陳賜良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2年度侵附民字第57號),本
院於民國103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伍萬元,及自民國102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兩造主張:
一、原告主張
㈠查被告(代號丁○,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為原告(代號甲○ ,民國90年6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之堂伯。詎被告丁 ○竟罔顧倫常,明知原告甲○未滿12歲,罹有輕度智障且領 有身心障礙手冊,心智發展狀態並非正常,對於男女間性行 為無法做出正確理解及判斷,無性自主能力而不知抗拒,而 屬於心智缺陷之兒童,竟罔顧其身為原告甲○之親戚長輩, 而悖於人倫,於下列時、地,對原告甲○為下列行為:①於 甲○就讀小學四、五年級時(約100年至101年)之某日,至 甲○位於大里區之住處,竟基於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乘機猥 褻、性交之犯意,利用甲○年幼、輕度智能障礙之心智缺陷 而不知抗拒之機會,向甲○佯稱欲帶其購買物品為由,遂駕 駛車輛將甲○載離甲○住處,共同前往臺中市○里區○○路 0號○○○汽車旅館,進入上開旅館後,先一同與甲○在浴 室內洗澡,於洗澡之際,先以手撫摸甲○之下體,待沐浴完 畢後隨即帶同甲○在床上休息,再以手指撫摸甲○之下體並 進而插入甲○之陰道內,來回抽動之方式,而對甲○乘機性 交得逞。②於100年12月間(即甲○小學五年級學校運動會 之當日),丁○開車前往甲○所就讀之學校載送甲○返家時 ,竟基於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乘機猥褻之犯意,利用甲○年 幼、輕度智能障礙之心智缺陷而不知抗拒之機會,將甲○載 往學校外,在車上以手伸入甲○之衣褲內撫摸甲○之胸部及 下體,以此方式,對甲○為乘機猥褻之行為。③於101年12 月8日至101年12月22日之某星期六中午(即甲○就讀小學六
年級之12月間某星期六中午),丁○前往甲○住處與甲○及 甲○祖父共用午餐,三人用餐完畢後,甲○祖父隨即前往甲 ○住處一樓之房間內午睡,而甲○則於客廳抄寫作業,丁○ 見僅有其與甲○單獨二人於客廳之內,認有機可乘,竟基於 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乘機猥褻之犯意,利用甲○年幼、輕度 智能障礙之心智缺陷而不知抗拒之機會,以手伸入甲○之衣 褲內撫摸甲○胸部及下體,以此方式,對甲○為乘機猥褻之 行為。嗣原告甲○向學校師長透露前開情事並報警處理後, 始循線查悉上情。
㈡被告上開強制性交及猥褻犯行,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侵訴字第000、000號刑事判決被 告對兒童犯乘機性交罪,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以及對兒童 犯乘機猥褻罪,處有期徒刑1年;嗣經被告上訴,惟經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侵上訴字第00、00號刑事判決, 上訴駁回(按:目前上訴最高法院中)。按「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又「不法侵害他 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 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 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對原告所為上開強制 性交及猥褻行為,侵害原告之身體、健康及貞操,依上開法 律規定,自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且查被告多次對原告為強制 性交及猥褻行為,造成原告身心受創甚鉅,爰依侵權行為之 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新台幣(下同)600,000 元,以資撫慰受創身心。為此懇請鈞院鑒核,賜判決如訴之 聲明。另查原告現為學生,就讀國中一年級,並無收入,名 下亦無不動產。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00,000元整,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略以:
㈠本件被告否認有任何性侵之侵權行為。關於鈞院102年度侵 訴字第000、000號刑事判決所認定之案情,與事實不符,被 告不服該判決,業經依法提上訴。
㈡被告茲摘錄上開刑事案件上訴理由如下:
⒈查刑案原審之所以為被告有罪之判決者,其最主要之證據 為原告之證詞。然原告係領有輕度智障之身心障礙兒童, 按正常兒童之智力發展尚屬未臻成熟,更何況原告屬身心 障礙兒童。故於將原告之證詞採為不利被告之證據前,應 先經鑑定調查原告,對於被告行為的認知與法律上意義屬
犯罪行為的認知,是否相符,若原告甚至不能理解被告行 為的意義,法院卻將之解為法律犯罪行為意義,那被告即 使為自己親生兒女或孫女洗澡時的觸摸,都可能成為觸犯 性侵犯行之行為。例如,被告是否僅為查看原告是否有尿 溼褲子,以免弄髒其車子等,此時原告當然會證述「被告 有摸她的尿尿地方」,然其行為意義並不當然該當法律上 之性侵犯行,差之毫里失之千里。
⒉又原告之供詞有嚴重矛盾之處:
①關於犯罪事實:「關於被告帶其至汽車旅館是否有將手 指插入其陰道,甲○證稱『他有摸她尿尿的地方,他用 中指伸進去,伸到一半我會痛,但沒有流血,他的手指 伸到一半中間,我當時半躺,所以我有看到丁○手指有 伸進去,我的感覺也是丁○的手指有伸進去,他伸進去 一下子,伸進去又出來,伸進去又出來,這樣進去出來 很多次,…』」(見第一審刑事判決第11頁倒數第9行 及第12頁8至12行)。原告描述如此深刻,但於原審審 理時卻又說「我忘了」,且查原告之處女膜卻是完好。 ②另關於犯罪事實:「甲○於偵訊時證述:『丁○就站在 我所畫的位置圖的椅子附近,並且走向我摸我,他是站 在我左手邊,他用右手伸進我的衣服摸我的胸部及尿尿 的地方,他用中指插入我的下體」。其所述情節與經驗 法則不符,更與其102年8月16日之偵訊筆錄所述完全相 反,該日原告證述為:「丁○站在我右後方,用他左手 有點彎腰摸我,我當時穿褲子,他整隻手伸進我褲子摸 」(見第一審刑事判決第15頁第7-9行及第16頁11-12行 )。
⒊以上證據,均可以相當明確的證明「甲○之證詞,以任何 正常人均可疑其顯不信」,即本案之證據尚未達「就被告 有罪之證明,已無合理可疑之程度」,即不得據為被告有 罪之認定。原審為被告有罪之判決,難謂與證據法則無違 。
㈢綜上理由,足以證明被告並無任何性侵之侵權行為,被告引 用為本件答辯理由。另被告為國小肄業,已婚,有小孩,都 已經成年,名下無任何財產。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 費用由原告負擔;被告若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 假執行。
貳、法院之判斷: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丁○(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為原告甲○( 90年6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之堂伯。詎被告丁○竟罔 顧倫常,明知原告甲○未滿12歲,罹有輕度智障且領有身心
障礙手冊,心智發展狀態並非正常,對於男女間性行為無法 做出正確理解及判斷,無性自主能力而不知抗拒,而屬於心 智缺陷之兒童,竟罔顧其身為原告甲○之親戚長輩,而悖於 人倫,於下列時、地,對原告甲○為下列行為:①於甲○就 讀小學四、五年級時(約100年至101年)之某日,至甲○位 於大里區之住處,竟基於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乘機猥褻、性 交之犯意,利用甲○年幼、輕度智能障礙之心智缺陷而不知 抗拒之機會,向甲○佯稱欲帶其購買物品為由,遂駕駛車輛 將甲○載離甲○住處,共同前往臺中市○里區○○路0號亞 士頓汽車旅館,進入上開旅館後,先一同與甲○在浴室內洗 澡,於洗澡之際,先以手撫摸甲○之下體,待沐浴完畢後隨 即帶同甲○在床上休息,再以手指撫摸甲○之下體並進而插 入甲○之陰道內,來回抽動之方式,而對甲○乘機性交得逞 。②於100年12月間(即甲○小學五年級學校運動會之當日 ),丁○開車前往甲○所就讀之學校載送甲○返家時,竟基 於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乘機猥褻之犯意,利用甲○年幼、輕 度智能障礙之心智缺陷而不知抗拒之機會,將甲○載往學校 外,在車上以手伸入甲○之衣褲內撫摸甲○之胸部及下體, 以此方式,對甲○為乘機猥褻之行為。③於101年12月8日至 101年12月22日之某星期六中午(即甲○就讀小學六年級之 12月間某星期六中午),丁○前往甲○住處與甲○及甲○祖 父共用午餐,三人用餐完畢後,甲○祖父隨即前往甲○住處 一樓之房間內午睡,而甲○則於客廳抄寫作業,丁○見僅有 其與甲○單獨二人於客廳之內,認有機可乘,竟基於成年人 故意對兒童犯乘機猥褻之犯意,利用甲○年幼、輕度智能障 礙之心智缺陷而不知抗拒之機會,以手伸入甲○之衣褲內撫 摸甲○胸部及下體,以此方式,對甲○為乘機猥褻之行為等 不法侵權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 度侵上訴字第00、00號刑事判決附卷為憑,互核相符;被告 並因前開不法侵權行為涉犯刑事妨害性自主罪等罪行,業經 本院以102年度侵訴字第000號、102年度侵訴字第000號刑事 判決被告「丁○成年人,對兒童犯乘機性交罪,處有期徒刑 參年陸月。又成年人,對兒童犯乘機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壹 年。又成年人,對兒童犯乘機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應 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在案;嗣經被告上訴,惟經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侵上訴字第00、00號刑事判決上 訴駁回等情,亦經本院調取上開刑事案件卷宗查閱屬實,且 有上開本院102年度侵訴字第198號、102年度侵訴字第248號 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侵上訴字第39、41號刑事 判決書各1份附於卷宗可稽,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
信原告前揭主張為真實。
二、至被告雖以前揭情詞,資為抗辯,並提出刑事上訴理由狀在 卷為憑,然為原告所否認,而經本院審究所調取之本院102 年度侵訴字第000號、102年度侵訴字第000號及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侵上訴字第00、00號號刑事案件全宗稽 證,暨衡酌上開刑事判決所論斷:「…訊據被告丁○固坦承 知悉原告甲○係罹患輕度智能障礙、心智缺陷之未滿12歲兒 童,惟矢口否認上開對甲○所為之乘機性交、乘機猥褻犯行 ,並辯稱:㈠其因為有一次駕車載甲○出去,甲○在車上大 便,其才帶甲○到汽車旅館讓他可以盥洗,其沒有撫摸甲○ 下體,也沒有以手指插入甲○陰道;㈡有開車載甲○及甲○ 之母到學校運動會,並沒有從學校載甲○返家,也沒有將手 深入甲○衣褲內,撫摸甲○胸部、下體等行為;㈢其並沒有 在甲○住處客廳內,將手伸入甲○衣褲內撫摸甲○胸部及下 體等行為云云(見本院卷第40頁反面)。惟查:(一)被告 丁○為告訴人甲○之堂伯父,渠2人間具有五親等旁系血親 關係,且被告丁○明知被害人甲○斯時仍未滿12歲,尚就讀 於國小,並有輕度智能障礙,屬心智缺陷之女子,業據被告 於本院審理時坦認在卷(見本院卷第40頁反面),且有被害 人甲○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1紙在卷可查(見偵卷 第44頁,影本彌封於偵卷第67頁之不公開資料袋),是上開 事實,首堪認定。(二)犯罪事實欄一之(一)部分:⒈首 先,證人即被害人甲○先於102年7月17日偵訊時指證:丁○ 有帶伊去過一次旅館,當時伊好像是四年級或五年級時,伊 當時是穿短袖,伊本來要看電視,伊跟阿公在樓下客廳,後 來丁○就問伊說要什麼,他(說)要帶伊去買,之後他就帶 伊去旅館休息,去旅館後丁○摸伊尿尿地方及胸部,他手指 有伸進去摸,當時伊好像有脫光衣服,但伊(現在)忘記了 ,丁○(有)親伊尿尿的地方,伊當時是穿褲子,後來褲子 被丁○脫掉,伊不記得旅館的名字,有看到箭頭,箭頭上有 2個或3個字,(經檢察官提示GOOGLE地圖照片)伊有跟丁○ 去過亞士頓這個地方,伊只有去過一次,也就是伊剛剛說的 旅館,在旅館待1小時,但伊不確定,從旅館出來後就回家 了,伊跟丁○去旅館不是要去上廁所,伊也沒有肚子不舒服 ,丁○是開他的車去的,在家裡時丁○先說要去買東西,他 會帶伊去那邊,去到那邊就進去了,他把車子停好後就進去 房間,後來他就和伊一起去浴室泡澡,伊和丁○2人都脫光 ,泡完澡就在床上休息一下,在泡澡和床上丁○都有摸伊尿 尿的地方,丁○親伊尿尿的地方是在床上時,之後他就沒有 再找伊去泡澡的地方等語(見偵卷第35至36頁);復於同年
8月16日偵訊時指證:伊就讀國小4、5年級時,丁○有帶伊 去汽車旅館,他有摸伊尿尿的地方,他用中指伸進去,伊會 痛,但沒有流血,他的手指伸到一半中間,伊當時半躺,所 以伊有看到丁○的手指確實有伸進去,伊的感覺也是丁○的 手指有伸進去,他伸進去一下子,伸進去又出來,伸進去又 出來,這樣進去出來很多次,大概持續多久伊忘了等詞(見 偵卷第47頁)。證人甲○又在原審審理時證稱:被告帶伊去 過汽車旅館一次,被告說要帶伊去買東西,就開到那邊去了 ,被告是開車載伊,被告把車開進去,伊和被告一起進去, 有一起洗澡,洗澡時伊有脫光,被告也有脫光,洗澡時被告 有摸伊尿尿的地方,但沒印象他有摸伊的胸部,伊忘了洗澡 時被告摸伊尿尿的地方時,被告的手指頭有無插入伊尿尿的 地方,但後來伊和被告有到床上去,當時也是脫光的,在床 上的時候,被告有用手摸伊尿尿的地方,也有用手指頭插入 伊尿尿的地方,伊有感覺到被告的手指頭是有插入,覺得他 有插進去,當時覺得會痛,過程中伊沒有告訴被告不要這樣 做,(因為)不敢講,伊剛剛陳述被告帶伊去旅館,2人都 有將衣服脫光,被告有用手摸伊尿尿的地方,伸進去伊尿尿 的地方,都沒有說謊,都是有發生的事情伊才講,至於回家 的路上被告有無再摸伊,伊忘記了等詞(見原審卷第41至42 頁反面、第44頁反面至45頁)。從而,證人甲○對於被告有 佯稱欲帶伊購買物品為由,駕駛車輛將其載離住處,共同前 往臺中市○里區○○路0號○○○汽車旅館,進入上開旅館 後,2人有一同在浴室內洗澡,於洗澡之際,被告有以手撫 摸甲○之下體(甲○稱:尿尿的地方,下同),待沐浴完畢 後,2人有在床上休息,丁○有以手指撫摸甲○之下體並進 而插入甲○之陰道內,並有來回抽動之動作等情,均指陳歷 歷,且證人甲○於警、偵訊及原審審理時所描述被侵害之過 程等情節均大致相合,而無矛盾之處。⒉被告固以其當日會 帶甲○去汽車旅館,是因為駕車載甲○出去,甲○在車上大 便,其才會帶甲○到汽車旅館讓甲○可以盥洗云云置辯,然 查:①證人甲○堅決否認有於被告車內便溺乙節,業經證人 甲○於原審時證述:被告不是因為伊大便在他車上才帶伊去 汽車旅館洗澡,除了汽車旅館那次,伊也不曾大便在被告車 上,確定沒有在被告車上大便,也沒有小便等詞綦詳(見原 審卷第42頁反面、第49頁);而證人即甲○老師林○○於原 審審理時結證稱:甲○在小二升小三的時候比較常發生尿失 禁的情形,就是褲子濕濕的,然後座位上會有點尿液臭臭的 味道,但甲○在四年級時就很少有尿失禁的情形,也沒有過 任意大便的情形,除非是拉肚子,那種很少,而且四年級時
,甲○在上課中有時候想上廁所就會舉手,說她要去上廁所 等詞(見原審卷第39至40頁);復核諸證人即甲○之母丙○ 亦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被告未曾告知因為甲○在被告車上 大便,而帶甲○前往汽車旅館清洗之情事等詞(見原審卷第 50至51頁)。非但證人甲○堅決否認曾有大便於被告上開車 上之情事,更且由證人林○○及丙○之證詞亦得佐證證人甲 ○於前揭犯罪事實一(一)所示案發之際,伊既已約係國小 4、5年級之學生,而少有尿失禁或大便失禁之情形,則被告 所為辯詞,即有事後編造之嫌,而無可採。②其次,被告於 原審準備程序時陳稱:有一次其有帶甲○去汽車旅館,因為 甲○的父母親要上班,甲○的阿公去田裡,其載甲○去霧峰 菜市場買菜,甲○在其車上大小便,弄到車子與小狗,然後 其載甲○回家,甲○的家裡沒有人且鎖起來,所以就載甲○ 去亞士頓汽車旅館,其有幫甲○洗澡及將其內衣褲清洗乾淨 ,清洗之後就將甲○的外衣褲穿上就回家了等語(見原審卷 第10頁);又於原審審理時先稱:其有跟甲○的阿公說,說 甲○大便大的整車都是,回來家裡都沒人,其有問甲○帶她 去汽車旅館好不好,甲○說好,其就載她去洗,去又花了30 0元,洗一洗之後載回來那些東西就讓甲○拿著等詞(見原 審卷第48頁反面);嗣後又改稱:路途中甲○忍不住就尿出 來,其就趕快載她要回家洗,其不清楚甲○是大便還是小便 ,椅墊就黃黃的,其看到就趕快帶她回家,甲○爸媽上班不 在家,阿公跑去田裡,其就問甲○:「現在家裡沒人,阿伯 載你去汽車旅館旅館洗一洗,之後再載你回家來,好不好? 」她就說好,進去出來時間不到半小時,就花了300元,洗 完回來後,甲○阿公剛好從田裡回來,其就跟甲○阿公說去 買個菜結果甲○把其車弄成這樣,還把椅墊拿起來放在旁邊 要沖洗一下,把車內擦一擦等語(見原審卷第49頁)。惟查 ,被告先是辯稱甲○在其車上大便大的整車都是等詞,接著 又改稱其不知道甲○是大便還是小便,只知道椅墊有黃黃的 等詞,然衡諸常情,當兒童一時克制不住而在車上便溺,一 般人除了可用肉眼觀察便溺逸出之情況,更可由飄散之味道 分辨究為大便或小便,而被告竟於原審審理時供稱其不清楚 甲○是大便還是小便,前後所辯已顯矛盾;況且,若真有如 被告所陳其有先載送甲○回家清洗乙節,然被告既已將甲○ 載送返家,縱使甲○家中上鎖無人應門,被告大可請隔壁鄰 居提供即時協助,或是將甲○帶回其自己住處由甲○自行清 洗,如此更可有乾淨衣物可供暫時替換,被告捨此不為,反 而額外花費金錢帶同甲○前往可容由其與被害人單獨共處一 室之汽車旅館,甚且親自動手幫甲○洗澡,被告此舉不僅與
常情有違,更令人懷疑被告此一刻意作為,自已具有性侵被 害人之不法犯意存在。又被告如確實有向甲○祖父抱怨甲○ 在其車上大小便,及告知因見家中無人而單純搭載甲○前往 汽車旅館清洗糞污後返家等情,日常照顧甲○且與甲○祖父 同為一家人之證人丙○豈有可能竟從未聽聞甲○祖父言及上 開情詞之理?被告所辯以上各情,在在與常情不合,益徵被 告上開辯解顯屬臨訟飾卸之詞,而難以採信。⒊至於被害人 甲○之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所載檢驗結果為陰部 無外傷,處女膜完整乙節,經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 院於102年9月3日以仁醫事字第00000000號函文所檢附之甲 ○診療說明書說明:如被告以手指(中指)一半伸進被害人 性器官,且來回數次,被害人之處女膜有可能還是完整無缺 。處女膜受性侵時可能完整無缺,原因可能被告只用手指, 而處女膜本身有彈性,特別若在性侵時使用潤滑劑類的東西 ,對處女膜會未出現傷痕(不會受傷),以文獻記錄表示, 被性侵者的80-95%顯示正常外觀等語,有上開醫院診療證明 書附卷可參(見偵卷第52至62頁),是該診療證明書之說明 業已肯認被告以手指性侵被害人甲○陰道內,甲○之處女膜 仍有完整無缺之可能。況且,被害人甲○係未滿12歲之兒童 ,且案發時間為甲○就讀國小4、5年級時,經推估應為100 年至101年間之某日,距離本案驗傷診斷時間已將近2年之久 ,縱行為當時或有傷口,亦可能早已癒合;而被害人甲○形 容被告該次以手指插入其下體性器官是用中指伸進去,伸到 一半,伊會痛,但沒有流血,被告的手指伸到一半中間,感 覺也是有伸進去,他伸進去一下子,伸進去又出來,伸進去 又出來,這樣進去出來很多次等詞(見偵卷第47頁),是依 被害人甲○所述經過,被告僅係以手指插入所造成之影響, 本即輕微,自非與較粗大之陰莖插入可能造成之傷害可以比 擬;況如以性器或手指等類此之物插入陰道,亦不一定會造 成處女膜外觀受損,蓋以各人身體狀況及性行為之方式、頻 率、時間長短、性器插入深淺程度等情狀,均會影響傷痕顯 現之跡象,亦即被害人陰道遭插入之深淺度、插入之力道( 行為人施力之輕重)、被害人體質、外物之硬度等等,均有 影響,又刑法上性交既遂與未遂之區分,採接合說,衹須性 器或身體其他部位之一部進入女陰,或使之接合,即屬既遂 ,而女方之處女膜有無因性交破裂,尤非所問。從而,前述 驗傷診斷書記載「處女膜完整」等情自不足憑為有利被告之 認定依據。亦無法依此遽認甲○指述有何不實之處。況證人 甲○若非親身經驗,又何以能精準描述被告手指有「伸進去 又出來」之性交情節,益徵證人甲女所述確屬真實且並未誣
攀。(三)關於犯罪事實一(二)犯行部分:⒈證人甲○先 於102年7月17日偵訊時指證:運動會結束當天本來是伊阿公 要去載伊,後來是丁○來載伊,結果他當天有摸伊尿尿地方 及胸部,是在學校外面的後面摸伊的,大概是下午的時候, 丁○是伸進伊的衣服及褲子摸伊,伊伸進伊尿尿的地方摸等 語(見偵卷第34至35頁);次於同年8月16日偵訊時證稱: 100年12月間運動會時,丁○在學校外面有用手指頭插入伊 尿尿的地方,當時伊是坐在丁○旁邊,伊當時有穿褲子,丁 ○的整隻手伸到伊褲子,伊有感覺他一直摸伊尿尿的地方, 沒有感覺他有伸進去(裡面),當時他摸的時候伊不會痛, 在汽車旅館時比較痛等詞(見偵卷第47至48頁);而證人甲 ○於原審審理時復證稱:伊忘記去年年底伊念國小六年級時 的運動會是哪一天了,被告當時曾在小學的運動會時去載過 伊,伊在穿堂排隊時,他就有看到伊,然後伊就跑過去,伊 後來有上他的車,伊之前提到過,被告曾在伊運動會時,趁 載伊的路上有摸伊的下體,就是尿尿的地方,都是屬實的, 伊也沒有用手推開他,運動會當天是媽媽帶伊去的,回來時 是被告一個人開車去接伊的,被告是摸伊胸部、尿尿的地方 ,運動會回家被告摸伊的胸部和尿尿的地方這次,他是在車 子裡面把手伸進衣服裡面摸伊胸部,及把手伸進去內褲裡摸 伊尿尿的地方,伊當天回去沒有跟家人講,因為伊不敢講等 詞(見原審卷第42頁反面至43頁、第45頁反面至46頁)。是 證人甲○就被告有在學校運動會之當日,開車前往甲○所就 讀之學校載送甲○返家,並有在車上以手伸入甲○之衣褲內 撫摸甲○之胸部及下體之行為等情,於偵訊及原審所指證之 主要情節、內容相互一致。⒉被告雖辯稱其並未單獨接送甲 ○放學,而係搭載甲○及其母丙○一同前往學校運動會,且 當時丙○坐在副駕駛座,甲○坐在後座,故被告不可能對甲 ○有撫摸下體的強制猥褻行為云云。惟證人甲○於原審審理 時明確證稱:學校運動會那天是媽媽騎機車載伊去,運動會 結束是被告一個人開車載伊回家,在車上被告有伸進衣服及 褲子摸伊的胸部及下體等語,業如前所述。且核與證人丙○ 證稱:101年運動會時是伊載甲○去學校,回來時因為那天 剛好比較早下班,伊就去載她回家,但有一次的運動會,應 該是前年(即100年)的運動會,伊沒有去載甲○,被告就 去幫伊載甲○回來,被告有問伊哪一班、哪個地方,伊都有 跟被告講,他就去載甲○回來,好像十幾分鐘左右等詞相符 (見原審卷第50頁正反面),足見證人甲○所證,於100年 12月間學校運動會當日,確係被告單獨載伊1人返家一節, 核之證人丙○所證,確屬真實。而被告所辯,當時併同搭載
甲○、丙○前往學校運動會云云,無非刻意將101年發生之 事況誤植於此部分犯罪事實案發之時,而且依被害人指證係 發生於自學校返家之際,並非於從家中前往學校之期間,益 徵被告供詞均係故意混淆時間,當無可信。證人甲○指訴伊 1人在被告車上遭被告性侵猥褻一節,既已指陳甚詳,已堪 認定。(四)關於犯罪事實一(三)犯行部分:⒈證人甲○ 先於警詢時指訴:那天中午丁○帶飯菜到伊家吃午餐,吃飽 飯後伊在客廳寫資源班的作業,丁○那時也坐在客廳的另外 一邊,伊還在寫的時候,丁○走到伊旁邊站著,他先從伊上 衣領口伸進伊的衣服內摸伊的胸部,再伸進伊的褲子裡摸我 尿尿的地方,之後伊走到阿公在一樓睡午覺的房間,丁○就 叫伊去關門,伊要去關門的時候丁○問我再讓他摸一次好不 好,伊覺得很害怕就趕快跑進阿公睡覺的房間,丁○很生氣 的拉下我家鐵門,離開伊家等詞;又稱:丁○說這是伊和他 的秘密,不可以告訴別人,現場沒有其他人,丁○叫伊再給 他摸一次的時候,伊很害怕,就趕快跑進阿公睡覺的房間, 丁○就自己離開伊家了。丁○在摸伊的時候伊不敢出聲也不 敢動,之後也不敢告訴阿公跟媽媽,當天他第一次摸伊時, 伊很怕,所以沒有跑,這件事後來有告訴教英文的林老師等 語(見警卷第9頁反面至第10頁反面);其次,於102年1月2 日偵訊時先證稱:丁○去伊家吃午餐,吃完後他沒有離開, 他跟伊及伊阿公三人吃午餐。吃完午餐後伊在客廳的桌子寫 資源班的作業,阿公在1樓的房間睡覺,門打開,丁○就站 在伊所畫的位置圖的椅子附近,並且走向伊摸伊,他是站在 伊左手邊,他用右手伸進伊的衣服摸伊的胸部及尿尿的地方 ,當時伊是穿褲子,丁○在摸伊時跟伊說不能跟別人講,還 說是伊和他2人的秘密,他一直摸到伊要去找阿公時才停止 ,他沒有離開,他還要伊去鎖客廳的門,伊走到一半,丁○ 就說「來,再讓我摸一下」,伊就跑進阿公房間,後來丁○ 就把伊家的鐵捲門拉下來,後來鐵捲門有發出聲音,這是丁 ○很多次摸伊的其中一次,伊當時沒有叫阿公起床,伊去找 阿公要一起睡午覺,丁○摸伊的事情伊有跟伊學校的英文老 師講,伊跟她比較好等詞(見他字卷第9至10頁);又於102 年1月16日偵訊時證稱:丁○有在媽媽不在家時亂摸伊的胸 部及伊尿尿的地方,最後一次丁○摸伊的時間,伊覺得是禮 拜六,因為那天伊不用上課,前一天有無去學校上課,伊想 不起來,伊只有想到當天伊不用上課,而且伊當天有看海綿 寶寶及超級總動員。是伊中午吃完飯才上去看海綿寶寶及29 台的天下父母心及天下女人心,伊是在2樓看(電視),當 天是伊寫完功課,丁○摸伊之後,伊跑到阿公房間,等到丁
○回家後伊就上去2樓看電視,當天是寫資源班的功課,功 課內容是寫國字「我把肥肉吃掉了」,伊寫在聯絡簿上,聯 絡簿在老師那裡,本案確切日期伊不記得,伊記得有參加學 校運動會,運動會應該是101年12月8日,丁○最後一次摸伊 的時間,是在運動會前或後,伊想不起來了等詞(見他字卷 第12頁正反面);復於102年7月17日偵訊時證稱:丁○去伊 家中摸伊的時間,伊不知道是否是去警局作筆錄的前一個禮 拜,(當時)伊有忍一下,再去跟學校老師講,應該有忍超 過一個禮拜等語(見偵卷第34頁);再於102年8月16日偵訊 時證稱:101年12月8日到12月22日中間的一個星期六,丁○ 有到伊家,(在寫功課時)當時伊是坐著,丁○站在伊右後 方,用他左手有點彎腰摸伊,伊當時穿褲子,他整隻手伸進 伊褲子摸,跟在學校外面那次一樣,伊不會覺得痛等詞(見 偵卷第48頁);再者,證人甲○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伊提 到過,伊在家裡寫作業的時候,被告有去摸伊的胸部及尿尿 的地方都是屬實,伊沒有說謊,當時還是不敢跟被告講不要 等詞(見原審卷第43頁正反面)。足見,證人甲○對於某星 期六中午,被告前往甲○住處與甲○及甲○祖父共用午餐, 三人用餐完畢後,甲○祖父前往甲○住處一樓之房間內午睡 ,而甲○則於客廳抄寫作業,被告有以手伸入甲○之衣褲內 撫摸甲○胸部及下體之行為等情節,前後供證綦詳,且互核 相符,而被告丁○上開犯行,既係在證人甲○告訴老師前不 久時發生,故本次案發時間應為101年12月8日至101年12月 22日間之某星期六,亦可認定。⒉至於被告於原審時曾辯稱 :當時甲○阿公要進房間睡覺時伊即已離開,且當時甲○之 母親即丙○正在廚房,故不可能對甲○作不禮貌的事情等語 置辯。然查,證人甲○迭次於警詢、102年1月2日、102年1 月16日檢察官偵訊時均證稱:當天只有伊與阿公在家,丁○ 到伊家吃午餐,吃完午餐後,阿公進房間睡覺,伊在客廳內 寫資源般的作業,然後丁○走到伊旁邊,先從上衣領口伸進 伊衣服內摸伊的胸部,然後再伸進伊褲子內摸伊下體,後來 伊要走到阿公在一樓睡午覺的房間去找阿公,途中丁○叫伊 去關門,又叫伊再讓他摸一次,伊很害怕便跑進阿公睡覺的 房間,要去找阿公一起睡午覺,丁○才離開,然後伊就跑到 2樓去看電視等語,業如前所述,足見證人甲○所證述犯罪 事實一(三)中午被告以手撫摸其胸部及下體時,僅有證人 甲○與伊祖父、丁○在伊住處,而該次性侵害結束之原因, 係因證人甲○跑進一樓祖父睡覺的房間,丁○始離去,核與 被告所述丙○亦在廚房之情,不相符合,是原審另佐以證人 丙○於102年1月2日偵訊時陳稱:當天伊沒有在家,中午伊
有送便當,中午有伊公公在家等詞(見他卷第10頁),核與 證人甲○所述上開情節相合,是應認證人甲○此部分之證述 較為可採。證人丙○雖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有一次伊下班 時在廚房洗上班用的圍兜兜,甲○在那邊寫功課,被告站在 旁邊,被告把手伸進去胸部裡面,看到伊出來他才趕快把手 伸出來,當時被告、甲○跟我都是面對面,但是究竟是何時 伊忘記了等語(見原審卷第51頁正背面、第53頁),然佐以 證人丙○於102年1月2日偵訊時之陳述:在甲○五年級時, 有一次我從廚房出來,有看到被告手從甲○衣服領口伸出來 ,伊就有在懷疑這件事情等語(見他卷第10頁)相互核對, 本件犯罪事實一(三)之時間(係在證人甲○告知老師此事 相隔不久)、當時在甲○住處之人(甲○、祖父、丁○)及 犯罪結束之原因(係甲○跑到祖父房間內)均與證人丙○所 親見被告之手自甲○衣服內伸出之該次不同,況證人丙○已 於偵訊中陳稱其所親見之該次係於甲○五年級時,足見證人 丙○所親見之該次應非本案所起訴犯罪事實一(三)之犯罪 事實,從而證人丙○於偵訊、原審審理時之證述內容,並不 足以作為認定被告上開辯解為真之佐證,原審就此部分之認 定,應為可採。⒊從而,被告空言否認其並沒有在甲○住處 客廳內,將手伸入甲○衣褲內撫摸甲○胸部及下體等行為云 云,亦難憑採。(五)按無具結能力之人之證言,雖非絕對 無證據能力,然其證言是否可信,審理事實之法院,仍應為 其他證據之調查,以為取捨之依據(最高法院63年台上3501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性侵害犯罪通常具有隱密性,若案 發當時僅有被告與被害人2人在場,事後常有各執一詞,而 難辨真偽之情形。被害人以證人身分之陳述,雖非無證據能 力,然其證言是否可信,事實審法院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 查明其指證是否確與事實相符。亦即,被害人之指證,仍須 有補強證據以保障其憑信性。所謂補強證據,固須與被害人 所指證之被害事實具有關聯性,且不具同一性之證據,始具 補強證據之適格。證人轉述被害人所陳關於被性侵害之事實 ,雖非依憑自己之經歷見聞,而係聽聞自被害人所述,屬與 被害人之陳述具同一性之重覆性證據,應不具補強證據之適 格。然證人所述該性侵害事實以外之相關事實,既係證人親 自見聞之事,如與被害人所指證之被害事實具有關聯性,自 得為補強證據(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99號判決意旨參 照)。再按被害人陳述之補強證據,並非以證明被告之全部 犯罪事實為必要,倘其得以佐證被害人就其被害經過之陳述 非屬虛構,能予保障其陳述之真實性,即為已足(最高法院 101年度台上字第3738號判決參照)。經查:⒈證人即被害
人甲○之老師林○○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伊是甲○三、四 年級的導師,六年級是甲○的英文老師,六年級伊還有擔任 輔導室的輔導組長,伊會知道甲○被性侵害,是因為甲○寫 字比較慢,班上其他同學已經(寫完)回教室了,她留在那 邊寫,有一次剛好甲○寫完快要上課時,伊與甲○有聊天講 到日常情形,甲○走回去時,突然說一句「阿伯碰我尿尿的 地方」,因為她突然安靜下來,就講這一句,其也嚇一大跳 ,後來就問她「妳知道妳指的尿尿的地方是哪裡嗎?」,甲 ○就說是男生下面一根,也說阿伯就是丁○,甲○很明確跟 其說她指的尿尿的地方,是男生下面長長的地方,(這種說 法)是蠻符合她能夠用的詞彙等詞(見原審卷第36頁正反面 、第38頁);又結證稱:甲○對於日期應該沒有辦法記憶, 她就每天來上課,快快樂樂上課,快快樂樂回家,甲○學習 方面比較低落,是學校資源班的學生,甲○對於日期應該是 會搞不清楚,她可能會知道那天有做什麼,但幾月幾日她不 是那麼容易可以搞清楚,甲○對自己說話的意義及理解程度 ,在三、四年級時,伊覺得甲○不太能夠清楚表達,而五、 六年級時雖然不像其他學生表達能力那麼厲害,但有比三、 四年級好很多。伊覺得甲○不太可能會在這麼重大的事件說 謊,伊後來為了跟甲○釐清那個日期,因為甲○時間一直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