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股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439號
TCDV,103,訴,2439,2014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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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39號
原   告 龎金龍
被   告 永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基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股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4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7月1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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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勁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