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398號
TCDV,103,訴,2398,2014092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98號
原   告 吳杰林
被   告 謝亞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4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 103年7月3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