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185號
TCDV,103,訴,2185,2014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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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2185號
原   告 何永成
      何國豪
      何振銘
兼上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永鑽
被   告 祭祀公業何合季
法定代理人 何國榮
被   告 祭祀公業何合誠季
法定代理人 何國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寬亮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於103年9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何永成何國豪何振銘何永鑽對被告祭祀公業何合季、被告祭祀公業何合誠季之派下權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 之訴,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事 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 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 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 (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判例要旨參照)。本件原告 主張渠等係被告祭祀公業之派下,惟被告祭祀公業於民國10 3年4月17日之派下員變動名冊,未登載原告等為其派下,致 原告等是否為被告祭祀公業之派下陷於不安之狀態,則原告 對被告之派下權之存否不明確,原告等於私法上之地位有受 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甚 明。是以,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自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 律上利益,符合上揭法條之規定,先此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方面:
㈠被告係其先祖等於明末清初年間,遠自福建渡船來台,並於 清光緒年間,先祖等集資以股份籌集,分13鬮(組),每鬮 20份,13鬮共計260份,每一份為洋銀貳元,共募得伍佰貳 銀圓,購買位於台中市何厝庄之土地,以為祭祀祖先之用途



。上開出資募集資金之紀錄,在27年間始由當時之何天佑先 生歷經12年之整理,至39年農曆4月1日始成「祭祀公業何合 季、何合誠季勵年名簿」。自39年起至103年止計64年來, 被告均依前開名簿為派下員權利義務之依據。70年4月3日頒 布「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當時管理人即訴外人何通棟 曲解政府將會收回公業土地,即以39年會員勵年名簿為準, 待派下員證明書核後後,何通棟再於72年10月7日第二批補 列小部分派下員,且未召開派下員大會。
㈡按祭祀公業係以祭祀祖先為目的而設立,派下以男系之子孫 為限,出嫁女子之子孫,不得為派下,但女子因其家無男子 (兄弟)可繼承派下權,而招贅夫或未招贅生有男子或收養 男子者,該男子均可為派下,此為臺灣當時之習慣。依被告 所持有之前開39年會員勵年名簿,第13鬮第11行記載【慶雲 壹份】【何惡 何水井】,其中「何惡」即「何屋」,此乃 該2字台語發音相同所致之筆誤。又依據「臺灣何氏族譜」 第102頁記載,該「何水井」為原告何永成何永鑽、何振 銘之祖父,原告何國豪之曾祖父,與戶籍謄本記載相符。「 何惡、何水井」同為第19世,「何慶雲」為第17世,又何嬰 之戶籍謄本記載何嬰之父為「何 」,故參考該第102頁相 關子孫與配偶之記載均與事實相符,可證明「何慶雲」即為 「何 」。被告所列派下員系統表中之「系63」之「何慶雲 」部分獨漏何水井之子孫部分,何水井生於民國前8年9月16 日,卒於48年10月2日,何水井之長子何瑞崇生於20年12月1 0日,卒於99年3月26日,何瑞崇育有三子,長子何永成、次 子何樹榮、三子何永鑽,其中次子何樹榮於96年11月19日死 亡,何樹榮育有一子即原告何國豪;何水井之四子何瑞賢生 於41年11月20日,卒於66年9月29日,何瑞賢育有長子何振 銘。
㈢原告等均為何水井之子孫,惟被告103年4月17日之派下員變 動名冊(台中市○○區○○○○○○○○○0000000000號函 ),卻未登載原告等為其派下員,則原告等有無派下員權利 ,顯已陷於不安之狀態,原告等自有提起本件確認之訴之必 要。
㈣聲明:請求確認原告何永成何國豪何永鑽何振銘對被 告祭祀公業何合季、被告祭祀公業何合誠季之派下權存在。二、被告方面:
認諾原告之請求,依原告提出之族譜資料,原告確實為被告 之派下員,被告同意將原告列為派下員,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 定有明文。被告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 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 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84 3號判例、45年台上字第31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本件 被告對於原告主張渠等4人為被告之派下員之事實,並不爭 執,並於本院103年9月10日言詞辯論時逕為訴訟標的之認諾 ,業經記明筆錄在卷,揆諸前開規定,本院自應本於被告之 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請求確認對被告祭祀公業 何合季、被告祭祀公業何合誠季之派下權存在。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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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