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933號
TCDV,103,訴,1933,2014092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933號
原   告 友力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開源
訴訟代理人 吳柏宏律師
被   告 安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宏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5,384元,及自民國103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8,37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172,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緣原告日前因施工所需而向被告購買及訂製電線電纜一批( 下稱系爭契約),雙方約定被告應按原告工程進度交貨,是 以,部分原告已付款之電線電纜乃先行寄庫於被告公司之倉 庫,合先敘明。
㈡詎料,原告發覺被告公司於民國103年3月18日起停止營業, 且於公司所在地外張貼租賃公告,經詢問被告公司人員後, 得知其等被告公司之雇員僅提供勞務至103年3月17日為止, 依此足可判定被告公司有結束營業之跡象。然因前述原告已 付款之部分線材寄庫於被告公司倉庫,原告唯恐因被告結束 營業而無法取回前揭線材,乃於103年3月20日以存證信函通 知被告需於函到5日內將寄庫線材交付,並於函到15日內將 訂製之線材交付,惟被告均置之不理。
㈢如上所述,原告前將如附表所示已付款之線材寄庫於被告公 司,並以存證信函催告被告需於函到5日內將寄庫線材交付 ,然因被告未予履行,故被告已給付遲延。本件因被告給付 遲延,原告爰以103年8月20日民事準備(一)狀為解除契約 之意思表示通知。按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2912號判決意 旨及民法第254條規定,原告得將雙方系爭契約中關於附表 所示之線材予以解除,並按民法第259條第2款之規定請求返 還該部分之價金為新臺幣(下同)823,553元。又經交互計 算扣除原告尚積欠被告之貨款308,169元後,被告尚應返還 515,384元(計算式:823553-308169=515384)予原告。 ㈣綜上所述,狀請鈞院鑒核,賜判決如訴之聲明。並聲明:被 告應給付原告515,384元,及自103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㈤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略以:如果原告要領取本件寄庫的線材 ,被告會另行出具新的出貨單交付原告,且送貨地點會標明 由原告指定之地點。故被告抗辯已經出貨完畢,被告應負舉 證責任,並提出新的出貨單,蓋出貨單是證明該線材的流向 ,而請款是用發票去請款。
二、被告則略以:
㈠茲據被告調閱兩造之出貨、對帳單及原告之付款紀錄,發現 被告於103年3月前出貨予原告之貨品金額合計高達11,828,2 68元,惟原告僅支付結算至103年2月份之貨款11,520,099元 ,原告尚積欠被告103年3月份之貨款308,169元,然原告卻 反而起訴要求被告返還貨款,顯然無據。
㈡查原告雖然有寄庫之行為,但陸續都已出貨完畢,被告公司 目前並無原告寄庫的資料。又因被告公司於103年3月17日跳 票後,就已經停止營業,且員工都已遣散,是被告並未收到 原告公司所寄發之存證信函。
㈢被告否認原告所稱原告要領取本件寄庫的線材,被告會另行 出具新的出貨單交付原告云云。蓋被告不可能再出具新的出 貨單,因為那是要請款用的證據,原告如果要領取寄貨,只 需通知被告即可。綜上,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系爭貨 款,並無理由。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 擔。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主張原告有向被告購買及訂製電線電纜一批,雙方 約定被告應按原告工程進度交貨,是以,部分原告已付款之 電線電纜乃先行寄庫於被告公司之倉庫,嗣原告於103年3月 20日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需於函到5日內將寄庫線材交付, 並於函到15日內將訂製之線材交付,惟被告未予履行,故被 告已給付遲延,原告爰以103年8月20日民事準備(一)狀為 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通知,將雙方系爭契約中關於附表所示 之線材予以解除,並按民法第259條第2款之規定請求返還該 部分之價金823,553元,又經交互計算扣除原告尚積欠被告 之貨款308,169元後,被告尚應返還515,384元予原告等情, 業據其提出買賣合約書、福平里郵局第000096號存證號函、 出貨單、統一發票及郵件收件回執等件附卷為憑,互核相符 ,即被告對於上開證物之真正,亦均不爭執,是依本院調查 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至被告雖執前詞抗辯稱:原告雖然有寄庫之行為,但陸續都 已出貨完畢,被告公司目前並無原告寄庫的資料,被告否認 原告所稱「原告要領取本件寄庫的線材,被告會另行出具新



的出貨單交付原告」,蓋被告不可能再出具新的出貨單,因 為那是要請款用的證據,原告如果要領取寄貨,只需通知被 告即可,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貨款,並無理由云云,復據 其提出明細表、對帳單及出貨單等件存卷可稽,然為原告所 否認,並陳稱:如果原告要領取本件寄庫的線材,被告會另 行出具新的出貨單交付原告,且送貨地點會標明由原告指定 之地點,故被告抗辯已經出貨完畢,被告應負舉證責任,並 提出新的出貨單,蓋出貨單是證明該線材的流向,而請款是 用發票去請款等語甚詳。按「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 ,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 時,得解除其契約。」,民法第254條定有明文;又「給付 為可分而有一部給付不能或給付遲延之情形時,債權人非不 得就該契約之,一部解除之,此依民法第226條第2項及第25 6條規定推之自明。」,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2912號民 事裁判要旨可資參照。經查原告確有向被告購買及訂製電線 電纜一批,且有部分原告已付款之電線電纜乃先行寄庫於被 告公司之倉庫乙節,有前開卷附買賣合約書、出貨單及統一 發票可稽,即被告亦自承原告有寄庫之行為,堪信原告此部 分之主張為真實,被告就此固抗辯稱:上開寄庫貨品陸續都 已出貨完畢云云,然其就此迄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則其空言 抗辯,自無可採。而依前揭卷附福平里郵局第000096號存證 信函及郵件收件回執等件內容,亦足證原告所主張其確有於 103年3月20日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需於函到5日內將寄庫線 材交付,並於函到15日內將訂製之線材交付,惟被告未予履 行等情屬實,足認本件被告業已給付遲延,揆諸首揭法文及 最高法院裁判意旨,原告主張以103年8月20日民事準備(一 )狀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通知,將雙方系爭契約中關於附 表所示之線材予以解除,並按民法第259條第2款之規定請求 返還該部分之價金823,553元,即屬有據。末以,兩造就原 告尚積欠被告之貨款308,169元乙節,均無爭執,是經交互 計算扣除原告尚積欠被告之貨款308,169元後,被告尚應返 還515,384元(計算式:823553-308169=515384)予原告 ,則被告猶執前詞抗辯稱: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貨款,並 無理由云云,應無足採。從而,原告憑以訴請被告應給付原 告515,384元,即屬有據。
㈢綜上,被告前揭抗辯,均無可採,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 ,本件仍應以原告之主張較可採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主張 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價金,即屬有據,其憑以訴請被告應 給付原告515,384元,及自103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已如前述,則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 告假執行,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 。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8,370元,由被告負擔。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資料 ,核與本件判決所得心證及結果均不生影響,毋庸逐一論述 ,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之負擔、假執行宣告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390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附表:
┌──┬───────┬────┬─────┬─────┬──┐
│項次│ 品 名 │數 量 │ 單 價 │ 複 價 │備註│
│ │ │(公尺)│(新台幣)│(新台幣)│ │
├──┼───────┼────┼─────┼─────┼──┤
│ 1 │PEX600V250m㎡ │238 │556.0588元│132,342元 │ │
├──┼───────┼────┼─────┼─────┼──┤
│ 2 │PEX600V2m㎡ │3000 │8.04元 │24,120元 │ │
├──┼───────┼────┼─────┼─────┼──┤
│ 3 │耐火8m㎡ │836 │41.0103元 │34,285元 │ │
├──┼───────┼────┼─────┼─────┼──┤
│ 4 │耐火14m㎡ │160 │56.85元 │9,096元 │ │
├──┼───────┼────┼─────┼─────┼──┤
│ 5 │耐火200m㎡ │1000 │540.55元 │540,550元 │ │
├──┼───────┼────┼─────┼─────┼──┤
│ 6 │PVC600V2.0mm │11000 │7.56元 │83,160元 │ │
├──┴───────┴────┴─────┴─────┴──┤
│合計:823,553元 │
└──────────────────────────────┘

1/1頁


參考資料
友力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