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535號
TCDV,103,訴,1535,20140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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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35號
原   告 江豪智
被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 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 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240元,而該裁定已於 103年9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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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