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535號
TCDV,103,訴,1535,2014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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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35號
原   告 江豪智
被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一、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而原告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以103年度救字第65
  號民事裁定駁回其聲請,案經原告提起抗告,亦經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於103年8月18日以103年度抗字第314號民事裁
  定駁回其抗告而確定。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935,371元(即以被告之執行名義所載債權本金
  為依據),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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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