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共有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350號
TCDV,103,訴,1350,2014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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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50號
上 訴 人 太平江山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朱銘煌
被 上訴人 王柳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3年度訴字第1350號返還共有物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4
1,1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0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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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