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602號
原 告 浩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瑞山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溢領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安暉企業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690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2,516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18,622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122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姿婷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育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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