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報酬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595號
TCDV,103,補,1595,2014092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95號
原   告 屋日房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燈堂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1,98
  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
  03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1/1頁


參考資料
屋日房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