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95號
原 告 屋日房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燈堂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1,98
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
03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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