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90號
原 告 黃則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哈利路亞國際有限公司、莊雅筑間返還不當得利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132 萬8,2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 萬4,167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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