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589號
TCDV,103,補,1589,201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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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89號
原   告 朱川台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明發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2,60
0元(占用面積66平方公尺乘以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1,100
元,為732,6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
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8,04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並應補正被告「趙明發之女」之姓名及
年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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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