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71號
原 告 達陣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達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威達雲端電訊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威達雲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27,611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18,12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7,627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柏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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