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合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571號
TCDV,103,補,1571,2014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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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71號
原   告 達陣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達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威達雲端電訊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威達雲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27,611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18,12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7,627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柏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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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達雲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陣通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