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61號
原 告 華利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惠
被 告 德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箕萬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327,000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111,7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11,20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美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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