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561號
TCDV,103,補,1561,2014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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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61號
原   告 華利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惠
被   告 德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箕萬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327,000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111,7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11,20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美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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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利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