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58號
原 告 林志青即台灣仕誠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上原告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葉宏賢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5,7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1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