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536號
TCDV,103,補,1536,2014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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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36號
原   告 蔡協進
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律師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李莊淑美等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97,07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7,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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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