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11號
原 告 鄭義懷
被 告 吳蕭秀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0,000 元,應
繳裁判費8,4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7,98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黃薇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