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511號
TCDV,103,補,1511,2014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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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11號
原   告 鄭義懷
被   告 吳蕭秀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0,000 元,應
     繳裁判費8,4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7,98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黃薇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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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