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498號
原 告 順利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利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被 告 張永和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3,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瑞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上開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用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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