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483號
TCDV,103,補,1483,2014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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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483號
原   告 台北市大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吳聰成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劉錚繑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應繳裁
   判費6,500元,扣除先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6,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育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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