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483號
原 告 台北市大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吳聰成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劉錚繑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應繳裁
判費6,500元,扣除先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6,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育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