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643號
聲 請 人 呂啟文
相 對 人 呂陳阿桃
法定代理人 呂啟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呂其財擔任相對人呂陳阿桃辦理被繼承人呂水勝遺產分割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 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 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次按成年人之監 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 法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條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呂陳阿桃(女、民國十九年 六月二十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子,相對人前經本院以一0三年度監宣字第二二四號民 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因 相對人之夫呂水勝於一0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死亡後留有遺產 ,而聲請人與相對人同為呂水勝之繼承人,就遺產分割有利 害衝突,為維護相對人權益計,爰聲請選任呂水勝之手足呂 其財(男、二十七年三月十八日生,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擔任相對人辦理呂水勝遺產分割事件之特 別代理人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呂陳阿桃之子,呂陳阿桃之夫呂水勝 於一0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死亡,而呂陳阿桃與其監護人即聲 請人同為呂水勝之繼承人,而有辦理遺產分割之必要等事實 ,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國財產稅總歸 戶財產查詢清單等為證,並有前揭裁定附卷,自堪信為真實 。呂陳阿桃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其與監護人既同為呂水勝之 繼承人,在辦理遺產分割時,其等利益相反,依法監護人自 不得代理,則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為呂陳阿桃選任特 別代理人,為有理由。而呂其財係呂陳阿桃二親等旁系姻親 ,呂其財亦同意擔任特別代理人,有同意書在卷,是本院認 由呂其財擔任呂陳阿桃辦理該遺產分割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應屬妥適,爰選任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