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消債補字第229號
聲請人 蕭若梵即蕭曼凌
即債務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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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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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應說明或提出: │
│①債務人現使用何人之交通工具?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
│②聲請前二年(即自101 年9 月3 日至103 年9 月2 日)收入│
│ 之相關證明文件(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
│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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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 若無職業,如何進行更生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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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應補正: │
│①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
│ 說明。 │
│②應受扶養權利人「長子」、「長女」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
│ 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
│ 所得資料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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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聲請人之戶籍地雖設於臺中地方法院轄區,然租屋地於臺南│
│ ,應釋明有於本院轄區住居之事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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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權利人「長子、長女」名下所│
│ 有金融機構(自101 年1 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名下│
│ 金融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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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1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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