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消債補字第228號
聲請人 林承俊
即債務人 16弄6號4樓(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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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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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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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應補正: │
│①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前配偶有無分擔子女扶養費?若無│
│ 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
│②應受扶養權利人「長子、長女」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
│ 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
│ 資料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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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權利人「長子、長女」名下所│
│ 有金融機構(自101 年1 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帳│
│ 戶存摺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無庸重複提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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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1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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