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消債補字第223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林濬涵即林淑玫
代 理 人 李書慈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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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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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聲請前二年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獎金、政府補助金等之│
│ 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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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
│㈢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有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租金繳│
│ 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此外│
│ ,並請說明與出租人間有無親屬關係?共同居住之人有幾人│
│ ?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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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應補正應受扶養權利人(公公、婆婆、配偶及三名子女)近│
│ 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
│ 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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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陳報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權利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
│ 自101年1月起至103年9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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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6,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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