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親聲字第563號
抗 告 人 黃顯權
上開抗告人與相對人黃詠瑜、黃詠銘間因103年度家親聲字第563
號給付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8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
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
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官 王靜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