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03年度,563號
TCDV,103,家親聲,563,20140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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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親聲字第563號
抗 告 人 黃顯權
上開抗告人與相對人黃詠瑜黃詠銘間因103年度家親聲字第563
號給付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8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
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
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官   王靜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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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