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3年度,1382號
TCDV,103,司聲,1382,2014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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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382號
聲 請 人 張正雄
聲 請 人 陳敏郎
聲 請 人 黃月里
      以上三人之共同送達代收人 廖凱玟
相 對 人 張雪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將領取補償金之事通知相對人,對 相對人欲寄發之如附件通知函所示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遷 移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現設籍「臺中市○區○○路000號」,聲請人 按該址寄送信函,經郵政機關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此 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退件信封影本附卷可憑,是聲請人非 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洵堪認定。本件聲請 核與上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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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