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371號
聲 請 人 蔡金聲
上列聲請人因振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
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起展期至民國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 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 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振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 公司財產中土地處置困難,無法於 6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 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延展清算完結卷宗(103年度司聲字第348號), 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04年2月25日 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