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5301號
TCDV,103,司票,5301,2014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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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5301號
聲 請 人 江竣豪即建成建材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昌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發票日及到期日為何?
二、提示日為何?
三、提出票號CH267027之本票原本乙紙。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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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