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5205號
TCDV,103,司票,5205,2014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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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5205號
聲 請 人 徐盛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正南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件聲請金額為何?
二、相對人之正確名稱為何?如有錯誤,並請更正。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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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