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5153號
TCDV,103,司票,5153,2014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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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5153號
聲 請 人 展用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炳坤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高秋桂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附表所示之發票日及到期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具狀更
  正。
二、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彩色影印代替)。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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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展用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