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4954號
TCDV,103,司票,4954,201409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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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4954號
聲 請 人 林士琪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金寶國際城市更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本票裁定之相對人金寶國際城市更新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業於103年6月11日府授經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准解
  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
  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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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寶國際城市更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