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353號聲 請 人 李振祥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梁美子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ꆼ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ꆼ請釋明本件抵押權之實際債權金額為何?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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